为加强对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秩序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列》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不得利用就业信息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二条 不得利用就业信息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宣扬各种邪教及其组织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就业信息网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对就业信息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未经允许,对就业信息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其他危害就业信息网安全的。
第四条 安全保护责任:
(一)学院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保障就业信息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就业信息网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要接受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本办法的第二条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