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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生育津贴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31    点击次数:

 满足以下条件:参保女员工生产后(平产)5个月、(难产)5个半月后申报材料

第一种情况,省直定点医院生产,已报销生育门诊费用,只需申报生育津贴,材料如下:

1,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于同一张A4纸);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背面,即四证合一);

3,单位出具的产假期间未发放工资证明;

4,生产医院办理出院时提供的《生育出院结算单》。

 

第二种情况,异地生产,需报销生产费用,材料如下:

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异地所住医院开具的住院发票(盖医院公章);

2、费用清单(盖医院公章);

3、诊断证明(医院公章);

4、怀孕5个月后的600元门诊检查或化验收据(双胞胎为700元)。

5、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医院、医院所属医保局盖章,表格上需贴相片。表格见附件

6,本人身份证与本人省直医保卡(建行)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注明建行卡的开户银行名称)。

生育津贴材料同第一种情况,且报销时间相同。

 

第三种情况,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申报生育津贴:材料除无出生医学证明外,其它的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具体按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享受待遇。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doc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填好后打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