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创新创业学院  >  创新创业服务

创新创业服务

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点击次数:

      长财社〔20164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4日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长办发[2015]1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不低于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10%。 

   第六条  市级扶持资金整合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引导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二)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三)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四)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五)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六)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工程。 

   (七)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八)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借款人条件,简化反担保手续,超出部、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贴息部分,从市、区县(市)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必须用于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创新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市级每年扶持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扶持(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两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长合伙创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 

   (二)实施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扶持。每年认定一批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带动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已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个基地不超过3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三)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奖代补。经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区县(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经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市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费用。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院士、专家、著名企业或专业学会,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分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个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服务补贴。服务补贴根据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为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服务的工作绩效确定。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面向社会征集,经评选纳入市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十一条  初创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 

   (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按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按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带动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3000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有关部门举办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或搭建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取得重大社会影响效果,给予赛事经费支持。对在市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前三等次成绩且落户长沙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赛事奖励,赛事奖励每个不超过10万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及社会机构开展市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对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按1万元/人标准,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从市、区县(市)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系列宣传活动,所需资金从市、区县(市)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包括:①制作创业宣传片、编印创业政策汇编、征集创业精神和创业标识;②开设创业专栏、组织重点宣传报道;③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就业创业政策培训班;④组织创业成果展示会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宣讲;⑤就业创业政策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报。 

   (一)公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扶持资金。 

   (二)部门审核。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在实地考察后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专家评审。对应评审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结果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五)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绩效考核。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完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业情况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逐级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长沙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