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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07-0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循求是求新,树木树人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日期及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各学院和研究生部(以下简称学院[部])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档案,对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生录取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即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推免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备案等;

2.新生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体检标准和要求;

3.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项目。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来源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通过治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应当提交康复证明,并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与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得在有关专业就读。

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学生报到时,可以在学校建议的范围内选择就读专业。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

学生注册时应当将本人交足有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审验,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生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3.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的,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建立个人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生档案资料;

2.学习成绩单;

3.思想表现鉴定;

4.体检表;

5.奖惩记载;

6.学籍异动文件;

7.毕业生登记表;

8.需要归入学籍档案的其他资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管理。但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的记载,以相关教学主管部门的成绩档案为准。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修读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应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相关专业的课程。

1.学生选修课程,第一至四学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

2.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

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辅修专业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学校建立学生学习考勤制度。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具体可由班委会或者专人进行考勤登记,授课教师进行抽查或者点名式检查。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2周的,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研究生的请假,按照研究生部的规定办理。

学生原则上每次请假不能超过1个月,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未请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修读有关课程。学生自修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5以上;

2.有先修课程的,应当先获得全部先修课程的学分;

3.在课程开课前1周向课程开出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研究生申请自修的,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4.学生可以免听被批准自修的课程,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5.政治理论类课程、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实行自修方式;

6.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学分总数的1/2;

7.凡有自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自修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教学主管部门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由课程归口单位提出,校管课程报教务处批准,一般课程报学院(部)批准。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含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课程)的成绩,采用包括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档次的等第制计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修课程应当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学生未经选课注册修读课程的,不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学业成绩评价采用学分制。学分是计算课程量的单位,它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所获得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1.理论课程:课内学时每16学时计1学分;

2.艺术类、设计类课程的设计实践教学:每24学时计1学分;

3.实践教学课程: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凡集中进行的,每1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学时或7天计1学分。学年论文每篇计1学分;社会实践满2周的计1学分。

4.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10学分;

5.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每2周计1学分;

6.体育选项课、军事理论、马列两课的实践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

学分计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以0.5学分为最小基本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奖励学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科技竞赛、开展创新学习。

奖励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1.学生参加由省、部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以及国家级行业学会举办的各种与专业学习相关或者有助于扩大知识面、提高技能的竞赛,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的计3学分;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计2学分;获得省级三等奖奖励的计1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时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学分。

2.学生以学校名义和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外正式学术期刊或者国家一级学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3学分;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学分;在其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1学分。

3.学生参与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授权的,根据专利价值和学生在发明创造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计3学分,2学分,1学分;

4.学生参加教师科研,独立承担部分项目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经学院(部、中心)审定,计0.5学分;其中教师科研课题属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的,计1-2分。

5.学生参加国家认证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如驾驶证、计算机过级证、电工证、导游证等),计0.5学分;

6.本科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专科生参加国家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学校规定成绩的,计1学分;

7.其他可以给予奖励学分的情形。

研究生奖励学分的计算方法,由研究生部另行规定。

学生申请奖励学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学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学校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课程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也可以重修。 

一门课程最多可以重修3次,每次重修成绩均作记载,并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舞弊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或者课堂抽查累计3次(连续上课2课时,其间点名检查多次的,按抽查1次计)未到的,除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2.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者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依据学校有关缓考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无故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计并记旷课2学时。

3.考试违纪的,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认定实施细则》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4.旷考和考试违纪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课程绩点是用以对课程考核成绩优劣进行表述的一种方式,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图:

等级制

A

A

B+

B

B

C

百分制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绩点

4.0-5.0

3.5-3.9

3.2-3.4

2.8-3.1

2.5-2.7

2

等级制

C

C

D+

D

F


百分制

68-71

66-67

64-65

60-63

不足60分


绩点

1.8-2.1

1.6-1.7

1.4-1.5

1.0-1.3

0.0

绩点

采用等第制计分方式的,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图:

等级

A

A

B+

B

B

C+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等级

C

C

D+

D

F


绩点

2.0

1.7

1.3

1.0

0.0


 学生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及格的,其学分绩点计为1.0。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一学期或者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申请跨大类、跨层次转专业的;

2.属于本科三年级或者以上年级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属于专升本的;

5.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转学或者转专业的申请:

1.第一学年结束后,属于本专业前3%的成绩优秀的本科学生,可以根据有关学分制的规定,自主选择专业;

2.学生确有专长,经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校学习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转学或者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属于本科三年级或者以上年级的;

3.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5.应予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

6.无正当理由的;

7.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程序要求:

(1)学生本人申请;

(2)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签字同意;

(3)教务处审批;

(4)学校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转专业的,由研究生部审批。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程序要求:

(1)学生本人申请;

(2)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在转学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3)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在转学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4)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离校和报到手续。

3.跨省转学的程序要求:

(1)学生本人申请;

(2)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在转学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3)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4)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后,函复转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转出和拟转入学校;

(5)学生到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6)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须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并函告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方可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需提供下列资料:

(1)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盖学校公章);(一式三份)

(2)教务处提供的成绩表原件(盖教务处公章);(一式三份)

(3)在校思想表现鉴定原件(盖学工处公章);(一式三份)

(4)因病申请转学的提供近期体检表原件(要求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式三份)

(5)转学确认表(需转出、转入学校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五份)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需在每年的6月底或12月底提出申请并将资料交学校教务处学籍科;转专业的应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将资料交学校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前1周内办理完毕,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入相应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相同学分的相同课程可以互抵;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而学分不同的,学分高于转入专业的予以认可,低于转入专业的则应重修。


第六章 修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专科学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两年制的不超过4年);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五年制的不超过7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8年。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不予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的有关学习费用按所修学分数计收。

第四十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延长学习期限:

1.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30学分的,自动延长学习期限1年并给予退学警告;

2.以前学年累计欠修学分达到25学分的,自动延长学习期限1年。

延长学习期限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有关费用按所编入年级标准缴纳。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一学期1/2以上时间进行治疗的;

2.请假缺课时数达到一个学期总学时数1/2以上的;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4.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整个学习期限内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合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学生休学的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康复后及时返校。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奖学金。

学生复学时,如果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只能选修相近专业或者由学校统一安排修读专业。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原则上在每学期第一周办理;

2.休学期满前,学生本人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再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复学手续;

3.因病休学的学生,在提交复学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并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应当在退役后1年内,凭有关退伍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5.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6.休学期满后2周内仍然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八章 退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2.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3.本科学生学习成绩差,一学年内取得学分总数少于15学分,或者任意两学年内每学年取得学分数均少于30学分的;

4.休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

5.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家长担保,并制定具体的课程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缴费试读1年。试读1年后完成课程修读计划,取得相应学分者即可恢复学籍;没有制定课程修读计划或者虽然制定了修读计划但未完成计划的,应立即退学离校。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当及时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同时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院(部)应及时挂号邮寄,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申请退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告知家长,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准予退学;

2.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来源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合格,并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鉴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未修满所在专业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但所获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的90%以上的;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在规定修业期限届满时处分尚未到期,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

属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在1年内回学校修完不合格的课程并全部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超过期限则不予换发;属第二种情形的,结业1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鉴定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家庭所在基层政府部门提出鉴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位,毕业时间按发毕业证时间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学生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有关规定的,授予相关学位。

第五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的学生退学,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学生应当协助学校做好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应当爱护学校公共财物,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事业。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与声誉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依法需要办理社团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团体章程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学生公寓有关规定住宿,遵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在学校统一安排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口头表扬、通告表扬等多种形式,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学生奖励按照学校有关奖励的规定执行。

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受处分的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但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保障学生充分行使申诉权,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申诉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学生依法行使申诉权和诉讼权。

学生申诉及申诉的处理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91开始实行。原有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会同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