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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3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电梯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电梯维保单位,依法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旨在明确电梯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职责、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电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 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 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

    第七条 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部门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组织制定本部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一年两次

    (四)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部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部门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部门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电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部门电梯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三)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四)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六)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轿厢平层状态

    (八)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部门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电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第三章 管理机制制度

    第十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部门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电梯管理部门应当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电梯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电梯管理部门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以供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的规定备查监督抽查考核。

     

    第四章 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作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电梯维保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通过规范化的管理确保电梯维保质量,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在电梯维保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电梯管理部门下列规定制度:

    (一)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二) 电梯维保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知识。

    (三) 维保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工具、设备和仪器,确保维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梯维保公司必须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保,包括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不同周期的维保项目,并做好记录。维保项目不全或敷衍了事不得漏检、少检或简化维保项目,必须认真检查电梯各个部件,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电梯维保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电梯制造厂要求的合格配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翻新件并确保常用备品备件的库存充足,在电梯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

     电梯维保公司必须配合电梯使用单位,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的规定,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维保公司必须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维保单位应提供24小时应急响应服务,接到电梯故障报后,维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电梯故障困人30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轿厢非平层状态)、电梯故障(未困人)1小时内到达现场,确保及时救援和故障排除。

     

               第五章 维保单位处罚细则

    第十九条 为确保电梯维保单位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罚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与学院签订服务合同电梯维保单位及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规违纪行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维保周期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二)保养项目不全或敷衍了事存在漏检、少检或简化保养项目存在维保记录不完整、过期或虚假填写的情节

    (三)电梯故障报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或到达现场电梯故障困人30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轿厢非平层状态)、电梯故障(未困人)1小时内到达现场

    (四)维保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进行作业、操作如未带安全帽、安全带;未摆放安全围挡。

    (五)维修更换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材料或配件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翻新件

    (六)常用备品备件的库存充足,在电梯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维修更换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配件更换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需报告说明。

    第二十一条 处罚标准

    (一) 对于初次违规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警告记录将作为后续处罚的依据

    (二)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200元至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三)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被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人民币500元至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学校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维保资格,造成损失由维保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维保单位在接到罚款决定通知后,需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罚款逾期未履行,将在维保金或质保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处罚细则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规范电梯维保单位的服务行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维保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确保电梯维保工作的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十四条 办法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后勤处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