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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7    点击次数:

    一、总论

    (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积极开展修旧利废,物尽其用,尽最大限度减少设备的闲置,杜绝浪费;

    (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坚决以“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到人有责、物有账、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制;

    (四)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配、报废、清查、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其中,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套)价值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家具、图书等);

    3.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物品。

    (二)学校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

    2.构筑物;

    3.土地;

    4.设备;

    5.交通运输车辆;

    6.文物陈列品及标本;

    7.图书;

    8.家具;

    9.被服装具;

    10.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体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二级资产管理体系。

    (一)一级管理: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校的全部十大类资产;二级管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使用的全部资产;

    (二)一级管理是指学校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校的全部资产,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固定资产方面相关的管理制度;

    2.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3.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4.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监督各使用部门分户账的登记;

    5.参与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及时办理建账、编号、调配、报废等相关手续;

    6.对学校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7.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汇总、清查、盘点;

    8.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管理设备原始资料。

    (三)二级管理是指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报废、报损及丢失设备初审和申报工作;

    3.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4.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并落实到部门实际使用人;

    5.监督本单位调出(含内部调动)、出国及离职人员办理固定资产设备移交手续并及时调整账务;

    6.负责与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联系,每学年与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核对账目一次。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和程序

    (一)购置原则

    购置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及运营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有计划的购置。精密贵重设备及大批同类设备的购置要由专家进行论证,并履行逐级审核、审批手续。购置设备时要防止造成浪费和积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注意产品的质量。

    (二)购置程序

    1.申请报批:需求部门经领导批准后由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上报至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确认需购买后,由使用部门发起采购申请;

    2.购置:由学校的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3.验收:购置物资到货后资产管理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与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一起对购置品进行现场验收,现场参与验收人员须认真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

    4.资产入账:购置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凭立项报告、采购合同、购置发票,进行系统入库手续,并打印资产条码标签,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将资产条码贴在相应资产上,并进行日常维护及管理;

    5.领取出库:领用人在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验收物品无误后登记备案并签字确认,基于“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领用人自领用之日起须承担设备使用的全部责任(包括丢失、人为损坏等)。如属部门公用物品,在落实到个人责任的同时部门领导也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原则

    1.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使用管理原则。使各种仪器设备管理落实到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2.家具物资使用管理:执行“领导负责制”原则。人员变动、原则上所使用的家具不做调整,确属所需时,可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调拨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1.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稳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保持清洁、注意保养、及时修复,使资产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2.对大型精密、专用设备,建立并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固定资产的交接

    1.离职人员离校前应到所在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将所使用的设备、仪器等资产移交本单位接替人员或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变更记录,并将资产变更情况报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才可办理工资结算;

    2.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人事处应出具调职通知单,调职人持通知单到单位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在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在新的部门办理办公资产领用手续;

    3.院内单位之间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事项,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要及时和相关部门资产管理员联系,办理资产调拨移交手续和建账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变动

    1.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有外调的必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资产管理中心发起资产调拨审批流程,待审批结束后,进入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跨部门调拨的,交接单位双方清点后,报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做调拨手续,交接单位的二级资产管理员及时更新本部门台账;

    3.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异动的,及时报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做变更手续。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维修及报废

    1.每学期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与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总账进行核对,同时与各部门二级分类账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账务;

    2.对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所需(或使用)部门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院内进行调拨或变价处理。设备调出时,有关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做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一旦出现出现故障,及时找相关人员维修。若该资产在保修期内,使用人不得擅自打开机器查找原因。应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等供应商派人来免费维修。过保修期的资产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领导批准后,进入维修程序;

    4.需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各级领导审批签字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进行统一报废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5.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售出现金由财务处收取并开具收据。同时,财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及使用部门做相应账务处理;

    6.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学校实验室和教室在保证实验教学的和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下,可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但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收取场地、设备使用费用。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一)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财务处、后勤资产管理中心制定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清查;

    (二)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对全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盘点,一般安排在学年末进行。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资产管理中心的要求,配合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学校将清查核对结果将与各单位年度考核挂钩;

    (三)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人为损毁、遗失的照价赔偿。(赔偿价格由财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核定)

    七、资产管理的管理奖惩规定

    (一)因个人责任(使用和管理不善),对学校物资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工作不作为、徇私舞弊、故意毁坏学校财物者,除了追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开除;对重大责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由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