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条例》《长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驾乘人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为先、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分类管理,定向分流,确保校园交通安全、规范、有序、畅通。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公务车辆以及教职工自驾车辆,凭相关手续(见附件1)申请录入车辆管理系统(非机动车申请内部牌照),经系统或人工识别确认后方可进校。原则上每位教职工录入一辆机动车,确需录入第二辆(第三辆极个别),需报后勤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外来公干车辆经相关业务对接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可临时进入校园,公干结束后凭业务对接部门出具的《车辆免单条》(见附件2)可免费驶离校园;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用、军用、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园免费,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安全通行。
第六条 教职工车辆一律从东大门和西大门进校;经学院相关业务对接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后的外来公干车辆,一律从东大门进校;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可以从东(西)大门和东二门进校。
第七条 智信楼与梅园食堂的商业、餐饮、快递及其它供货车辆从东二门(见附件3)进入,桃园食堂的商业、餐饮、快递及其它供货车辆从西大门(见附件3)进入,使用后勤保障专用通道;施工车辆根据作业区域所处位置,从西大门或东二门进出;租车、滴滴打车等社会车辆,原则上禁止入校,若存在特殊情况的,比如搭载老、弱、病、残、孕等特殊师生(员工),经门卫核实情况报经保卫处批准同意后准予入校,同时应尽快驶离。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摩托车驶入。电动车进校需符合审批制度(含教职员工,见附件4),校外外卖车辆禁止驶入校园,校内外卖由指定平台按相关要求配送。校内行驶的电动车,要做到“一盔一带”,同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搭乘人员(可搭乘12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校内车辆行驶与停放
第九条 凡在校内行驶的车辆都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
(一)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速、导向箭头及交通标识行驶;
(二)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人流高峰路段时应谨慎驾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三)严禁校园超速行驶(机动车限速 20km/h、电动车限速15km/h之内)、强行超车;
(四)严禁酒后驾车,原则上校内禁鸣喇叭;
(五)夜间行车须开启车灯,禁开远光灯;
(六)禁止在校内的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或试车(含驾校学员车);
(七)禁止无证驾驶,禁止超资格驾驶(如C2证驾驶C1车辆);
(八)禁止无牌、无证或过期未检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
(九)禁止施工作业车辆、垃圾清运车辆、其他送货车辆及物资保障车辆在人流高峰期(7:30-8:30,11:30-12:00,17:00-17:30)行驶。教职工车辆在人流高峰期行驶须禁止鸣笛、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十)重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在校内行驶,要有意避让各类井盖板。凡压坏者,一律照价赔偿。
第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规定在停车位内有序停放。
(一)所有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或指定的停车场(附件5),并按照有关要求(车头朝前)有序停放在停车位内;
(二)禁止在各楼栋楼道以及消防安全通道口停放各种车辆;
(三)严禁车辆占用学院公务用车车位。
(四)梅园食堂和智信楼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放智信楼区域停车位;
(五)非机动车停放固定停车棚(梅园食堂区、智信楼区、青松岭教师公寓区、桃园食堂南侧)。
(六)禁止长期无人使用的车辆和“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区域。
第十一条 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二条 工作日期间,学生公寓区和教学区禁止车辆通行,以下五类车辆可因公通行(安保巡逻车、保洁作业车、维修保障车、工程抢修车及图文信息网络保障车)。确因工作需要临时驶入学生公寓区和教学区的车辆(警车、120急教车、燃气供水供电等应急抢修车以及其他特种车辆除外),需提前向保卫处报批。
第四章 违章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违规停车、鸣笛,初次违反,通过电话或短信给予提醒,同时进行登记,纳入定期通报;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3次违章情形,保卫处将车辆违章情形反馈给车主所在单位领导;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4次(含)违章情形,保卫处将该违章车辆从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删除车主车辆信息一个月,按照社会车辆对待;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5次(含)违章情形,保卫处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驶入校园。
第十四条 不服从交通管理、恶意滋事闹事或者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报学校按制度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校内车辆禁满期结束后,本人签署承诺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可申请解除;列入重点处罚名单的校外车辆不得报备入校。
第十六条 车辆违规信息每月进行公示,违规处置措施每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录周期。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内出现违章(不佩戴头盔、超速行驶、乱停放)情形,第一次进行登记和现场教育;第二次在登记和教育的基础上,将违章情形反馈给该车主的管理单位领导;第三次出现违章,采取禁入校园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迅速报警(122),保卫处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只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经后勤、基建等相关部门鉴定后,事故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损失。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交警部门介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