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文明、安全、舒适、和谐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此本办法。
一、住宿管理
(一)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齐相关费用,办理入住协议等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须事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留住学生宿舍;
(二)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需办理退宿手续时,应经相关部门核查、同意。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强制清退宿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生必须按学校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否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
(四)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无特殊情况23:00前未归寝者记为晚归。晚归者,1次给予批评教育;2次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次的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寝者、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室工作人员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
(六)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宿舍,严禁在宿舍留宿异性,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工作需接触异性应选择宿舍外的公共场合或工作场所,并做到男女交往文明得体;
(七)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责令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内务卫生管理
(一)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整理和做好寝室的内务卫生。内务卫生分为个人和寝室两个部分,检查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类;
(二)一学年内个人或其所在寝室内务卫生累计3次或3次以上不合格者,除取消个人本年度各种评奖和评优以及本寝室参评文明寝室的资格外,还将视不合格次数的多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累计1-2次给予通报批评;3次给予警告处分;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次或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连续三次优秀可抵消一次不合格);
(三)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带头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和寝室卫生。检查结果将作为学生入党、转正的重要依据。
三、网络管理
(一)学生上网应遵守国家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有关规定;
(二)利用网络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攻击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计算机或者网络系统损害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登陆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妨害国家安全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其它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严禁擅自进行跨寝室、跨楼栋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寓私拉乱接网线,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上网应合理安排好时间,不得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得因上网影响他人休息;经劝说仍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消防安全
(一)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升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
(二)人为造成安全防火设施损坏的,按消防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擅自挪动损坏消防器材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的,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使用违禁电器(包括热得快、烤火炉、电热毯、“三无”产品,大型电器、炊具等);严禁擅接电源和乱拉电线,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线路损坏、火灾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因此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由此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导致人身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的,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使国家、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日常行为管理
(一)学生公寓区内严禁任意拆卸、调换和破坏水电设施,禁止各种偷水偷电行为。一经查实,违者除需补偿电费水费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在宿舍熄灯后仍在学生公寓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者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禁止组织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
(五)严禁在室内打球。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意识,垃圾入桶,杜绝使用一次性饭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