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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18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加强办公设备(含办公家具)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设备配备方法

(一) 办公设备分类

办公设备分为必备设备、共享设备及特殊设备。必备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计算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共享设备是指工作需要,但不能按人配备,须按“总量控制”原则配备的单位内共用的设备和家具,如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扫描仪等;特殊设备是指学校严格控制、需经学校领导特批购买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等。

(二)办公设备配备范围

1.行政职能部门;

2.二级学院;

3.教辅部门。

(三)办公设备配备原则

1.按岗配备,保证必备设备;

2.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

3.实事求是,严控特殊设备。

(四)办公设备使用期限

1.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58年;

2.家具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1015年。

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一)办公场所

1.院领导办公用房按单间标准设置;

2.正处级中层干部办公用房按单间标准设置;

3.副处级中层干部原则上按部门集体办公,主管及一般管理人员必须按部门集体办公;

4.二级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按单间标准设置办公用房;

5.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及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按学院两人集体办公;

6.各教研室视人数多少配备30-60m²办公室一间,教研室主任原则上与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办公;

7.各二级学院另配置一间30-60m²资料室与会议室;

8.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行政秘书按学院集体办公,特殊情况可按就近原则(距离教研室)配套30m²办公室一间;

9.图书馆采编岗位的管理人员必须集体办公。

(二)办公设备

1.院领导每间办公室配备1.8m-2.0m规格的办公桌1张(含拖柜)、班椅1把、接待椅2把、沙发(含一个长沙发、两个单人沙发)茶几1套、木质书柜2组、台式电脑1台,A4激光打印机1台、1.5匹冷暖空调1台、饮水机1部、电话机1部;

2.二级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书记、职能部门正处级干部配备1.6m-1.8m规格的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接待椅2把;每间办公室配备沙发(1个长沙发或两个单人沙发)茶几1套、文件柜或书柜1套、A4激光打印机1台、饮水机1部、电话机1部、1.5匹空调一台;

3.一般管理人员(含辅导员,不含工勤人员)每位配备1.4m规格的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根据工作需要,每间办公室配备文件柜1套、A4激光打印机1台、视面积大小配备冷暖空调1台、饮水机1部;

4.教研室主任每人配备1.4m办公桌一套,电脑一台;教研室教师每人配备1m-1.2m规格的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办公电脑按照每间房/台的标准配备,2人共用文件柜一套;每间办公室配备饮水机1部、视面积大小配备冷暖空调一台。其中,教授、副教授、博士按1/台电脑的标准配备;

5.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柜或书架,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按需配置;

6.二级学院资料室可配备1.2*2.4m的桌子1-2张,会议室配置会议桌1张,会议椅适量,具体配备规格、数量视会议室面积大小确定;

7.图书馆办公室设备配备标准参照职能部门配备标准执行;每人配备1.4m规格的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图书馆流通岗位的管理人员不专门配备办公家具与办公设备;

8.工勤人员按工作性质配备相应工具。

(三)共享设备及其它特殊办公设备配备方法

共享设备、特殊办公设备不作为常规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由部门申报,经校领导同意后执行配备。

三、办公设备的更新原则

(一)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设备购置需求,优先考虑调配闲置设备使用,无法调配的再考虑新购;

(二)提倡勤俭节约。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能正常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特种安全设备除外);

(三)经批准更新的设备实行报废一件更新一件的办法;

(四)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保持办公设备现状,与继任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继任者不再配置新设备。除机构搬迁、工作职能划并外,不得带走任何设备;

(五)需报废的办公设备必须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报审并回收处置;

(六)闲置的设备,由使用部门通知资产管理中心回收,进行再调配。

四、使用说明

(一)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也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二)使用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不含校内科研经费)配备办公设备的,可适当放宽配备标准,但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三)集体办公的部门按一个部门标准配备;临时性机构的办公设备或因工作需要超标配备办公设备的,可由使用部门提出配备需求,由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走立项审批单,获批后方可配备;

(四)上级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办公设备有明确要求的,视具体情况另定;

(五)办公设备(计算机)使用时间达到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时,使用部门可以申请系统升级,升级后的办公设备再使用时间不得少于该设备规定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

五、附则

本制度由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