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规范各类水电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内各类用户在水电供应和使用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对用水用电实行量化管理,以适用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使学校水电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后勤处是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学校水电运行、管理和数据抄录等具体工作,依法依规监督用水、用电行为。学校各单位二级资产管理员兼任本部门水电管理员,负责检查、监督、指导用电(水)安全。
第五条 后勤处水电管理职责
1、负责水电管理工作岗位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
2、维护校内正常的供水供电秩序。负责学校配电房、水泵房的日常供水供电工作及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校内供电线路、供水管网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负责校内各运营单位和个人用电用水的核查、计量、核算。
4、负责校内各类水电安装(含改造)增容等工程的验收工作。
5、负责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负责与上级供水供电部门的外联工作。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校内用户在水电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校内各用户用水用电指标的核定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水电费价格和收费范围
第六条 水电价格
学校根据所在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水电价格,考虑学校转供电,转供水增加的成本因素和使用单位的性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校内的水电收费价格。
第七条 水电收费范围
1、校内教职工宿舍的用水用电。
2、学生公寓个人用水用电部分。
3、校内商业网点及外围用户的用水用电。
4、校内经营性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用水用电。
5、校内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临时用水用电。
6、经学校核定的其他水电收费范围。
第四章 水电管理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或拒绝装表计量。对基建施工,营业网点等用水用电,需经报学校后勤部门审批后,一律安装水、电表方可使用,并按基建施工和经营性水电价格标准计算水电费。
水电计量装置(发生)损坏(的)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部门报修。后勤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移位水电计量装置。
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要随时接受学校后勤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校内经营性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水电费一律自理,按要求安装使用预付费水电计费系统。非使用预付费水电计费系统的用户在接到后勤部门的缴费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对逾期不交者,可强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网络预付费集中式电表”计量。
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要临时用水用电时,开工前应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签订用水用电合同,缴纳水电费保证金。同时安装水电计量表,由后勤管理部门定期抄表、巡查,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计费。用工合同终止或离校时,在结清水电费后,退还水电费保证金。因各种原因,无法安装水电计量表的零星工程,按合同约定金额的1%收取水电费。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指道路、球场、广场、楼道、走廊、大厅)等区域内,安装的供水、供电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部门分管的办法管理。对公共场所的供水、供电设备和照明灯具加强管理,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要求做到人离灯熄,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看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的办公室要规范使用空调设备,夏天使用不得低于26C°,冬天使用不得高于22C°。凡装有空调的教职工办公室严禁使用电暖器。各类库房、档案室、器材室、阅览室等禁止使用电暖器取暖,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使用“热得快”烧水。
第十七条 宣传部门使用的电子屏、广播、宣传栏等宣传设施,由宣传主管部门拟定开放时间,报后勤处备案监管。教室(含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公共用电,实行责任到班、专人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水电抄表工作人员必须每月定期准确查抄水电表,并有义务向各用户通报用水用电情况。
第十九条 用户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损坏后,应及时报告后勤部门,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用于非消防用水。一经发现会同消防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基建施工水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施工水电管理:
1、后勤部门负责校内所有施工用水、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2、基建处、招采办批准进校施工单位需要用水、电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后勤部门签字批准后交维修中心留存备案。
3、施工单位用水、电使用的线缆、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安装检测合格的计量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送水、电。
4、后勤部门协调安排水、电工每月底(完工)查表一次,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相关部门。
5、施工单位应加强用水、电安全的日常检查,确保施工用水、电安全。禁止施工单位私搭乱接、偷电、水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停止供水、电。并根据违规情节进行罚款。
6、因施工单位违规用水、电造成学校供水、电设备设施损毁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维修责任及费用损失。
7、施工单位因接线供水、电需学校停水、电的必须提前3日书面申请,经水、电、气工程师、后勤部门签字后报维修中心备案办理。
8、后勤维修中心定期对施工单位的用水、电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拒绝执行的停止供电。
第六章 食堂、商户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堂、商户水电管理:
1、后勤处维修中心负责所有食堂、商户用水电管理和监督。
2、维修中心每月组织人员对食堂商户用水电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3、食堂、商户用水电必须使用预付费卡式水电表计量,水电量用完后到一卡通充值中心付费充水或每月抄表结算。学校根据地方供水电部门要求随时调整水电费价格,并提前下发书面通知。
4、食堂、商户与学校签订经营合同后,因经营需要做供水电管路改造的须写出书面申请,同改造方案上报后勤维修中心,经主管校领导和基建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5、学校禁止一切私接乱接、偷水偷电、私自改动供水电管路和计量装置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据情节进行罚款处理,直至解除经营合同。
6、食堂、商户日常经营中随时检查用水电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供水电管路、用水电设备需维修时报后勤部门维修中心,由维修中心协调安排,所需费用自行承担。自行维修的由维修中心主管检查验收。
第七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1、学生应自觉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离开宿舍要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对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的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2、为保证学生宿舍的水电安全和提倡节约水电,对生活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并采用智能电控系统控制。配送用电指标为5度/人/月,生活用水为3吨/人/月,超出部分自行承担费用。
3、学生有责任保护水、电表及其它水电器具完好,发现自然损坏要及时向学生公寓值班室报修,人为损坏水、电表或以各种手段偷水偷电者(含私自启封、复制白卡、拨弄、私接公共线等)除赔偿损失外,水、电费要按上月用量的5倍收(费)取。故意损坏水龙头、配电箱、消防电箱等水、电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4、严禁存放和(使用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私接电源、私拉电线。发现违章用电行为的,除没收器具外,上报学工处给予相应处分;因违章用电引发的火灾及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者承担,并上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公寓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按学校作息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供水供电,及时发现、报修坏损的水、电设施,督促违规的学生宿舍及时整改。
6、(突然)突发停水、停电时,应及时检查应急设施是否正常并迅速查明原因,联系维修中心,并将原因告知学生,提示学生离开学生公寓前关闭水龙头,关闭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7、(如果)学生公寓晚间(突然)突发停电,学生公寓管理员应及时提醒学生上下楼梯注意安全,防止踩踏事故发生。
第八章 管线及故障检修
第二十四条 维修中心应认真做好全院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巡查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水电工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二十五条 维修中心负责对全院供水管道,各校舍的主配电箱(屏)及以外围的低压电线(缆)定期进行检查,对全院所有主(支)供水管道,低压线路和相关设备进行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后勤部门按要求落实水电24小时值班制度。维修工接到报修申请后,应及时上门维修。一般线路和设备故障,要求在2小时内排除;对2小时内无法排除的故障,在迅速查明原因后,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使用部门(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过夜。
第二十七条 遵守操作规程。维修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防护安全,同时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第九章 水电违规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用户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合法节约用水用电,禁止违规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违法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开梯和搭接用水用电管线。
2、避越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私自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5、故意造成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故障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私自窃水、窃电行为,后勤处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予以处罚,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当场没收。
第三十条 对学生窃水窃电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属屡教不改者会同学工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对所居住宿舍电表以内(出线端)的线路和设备负有管理责任,如因超负荷使用电器,或者其它不当使用行为,造成线路和设备损坏,甚至引发事故的,由入住当事人负责赔偿损失。窃水窃电者每次处以500元罚款,拒绝承担责任者,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上报院务会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经营业主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违反用电性质的行为发生和在经营门面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者每次给予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施工队(基建工程)与经营业主如用水用电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要启封水电表,应向后勤处申报,由学校水电工处理。若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按窃水、电行为论处,每次给予1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将杂物倒入下水管厕所内,凡因倾倒杂物造成厕所、下水道堵塞的,疏通费用由该室居住人员自负,(因)存在人为破坏下水道及其它行为的,一经查实,均按实际工程费用予以照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公共教学办公区域发现故意浪费用水,不关水龙头者,每次扣罚100元。不按时关闭教室灯、空调、电风扇、电视机、电脑等,每次扣罚100元,并按属地原则,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后勤处水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罚款,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需要赔、罚款或处分的,由后勤处依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