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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7    点击次数: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印章管理,保障学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湘政发〔2001〕26号),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法人印章、职能部门印章、院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二级学院及其下属机构的名称印章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经学批准使用的其他印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回收

 印章统一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严格相关程序刻制,刻章单位必须是经公安部门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单位(以下简称“指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新成立的部门、单位刻制印章,依据学院成立该机构发文由该部门、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申请,确定印章的式样和规格,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单位刻制。

二级学院印章由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提出申请,经院长、董事长审批签字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到指定单位刻制。

)学各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印章磨损、毁坏需刻制新印章的,用印单位须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交换发印章申请并将旧印章交回学院党政办公室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到指定单位刻制。

)因遗失印章需刻制新印章用印单位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并提交印章遗失经过、失职人员处理、印章作废申请等材料,经党政办审核、分管或联系领导批准、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并申请作废后,再提出印章重新刻制申请,按照新成立单位刻制印章程序办理。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院内各处级机构新刻制的印章进行压印登记并发文启用,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印章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启用和压印登记的印章不准启用,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学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更换与原印章印模相同的新印章时,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并、样式改变等原因需启用新印章时,及时将原印章送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封存,并统一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废止原印章。

废止的印章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归档或销毁,印章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党政办公室是学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管理学党委印章,学行政印章(含钢印),法人印章,学院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学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印章;学授权相关部门管理学校专用章。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监印人对本部门、单位印章负有直接责任,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审批用印人负有连带责任。

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封存。要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印章若遗失或被盗须立即向部门领导、学党政办及保卫处报告,并按印章遗失处理程序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党委印章和行政印章是学的权利、凭信和职责的象征。学钢印一般在验发证件、证书时使用,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只能本部门、学院内名义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使用,尤其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三)法人印章的使用事宜需与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上报联盟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学专用章用于授权范围内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业务,该印章只适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学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法人印章和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的使用,须由用印部门初审后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用印审批表》,走完流程后后方可用印。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要参照学印章的使用程序严格规范本部门、二级学院印章的使用流程。一般情况下,印章的使用要经本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才可用印。需要对外加盖的部门印章,其审批流程与学校行政印章审批流程一样。

(三)用印要严格登记制度,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的登记,责任明确,以备核查。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单位须出具申请,根据印章性质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十一  确属急件需在下班后及节假日用印,必须有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否则监印人可不予办理。

十二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十三 印章使用人及管理人员要严格按上述要求申请使用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违规使用学印章。若越权、违规使用印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

十四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 本办法已于2019123日经院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