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污损、盗窃书刊的处理规定
图书遗失:
1、遗失本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的图书(出版号、出版者、题名、作者和版次)抵赔,并出示正规书店发票或收据,同时缴付条码费、图书加工费10元/册;
2、如无法以相同图书抵赔,遗失的图书借期超过30天仍未找到,须立刻来馆办理赔款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出版年 |
加工费 |
赔款倍数 |
赔款金额算法 |
1985年(含)以前 |
20.00 |
10 |
图书价格 × 赔款倍数 + 加工费 |
1986-1994(含) |
15.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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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2002(含) |
10.0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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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含)---- |
10.00 |
2 |
(1)一般性图书:按原价3倍计算赔款;
(2)多卷书(含小说):若丢失其中一册,以整卷书的价格再按照一般图书的标准予以赔款;
3、读者如找到遗失的原图书(未有污损),可在一个月内持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已用新书抵赔的不予退还。
图书污损
1、图书污损是指读者在将图书借出期间,所借图书出现的撕页、涂划、浸水、卷曲、条码损坏等情形;
2、凡是有以上情形,根据程度不同处以5-10元的赔款,污损特别严重的,对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污损图书按遗失图书情况处理。
撕毁、盗窃图书
1、读者在书库、阅览室内对图书撕页,一经发现,对被撕毁图书按照图书遗失情况处理,并对撕毁图书读者予以通报批评;
2、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带出书库和阅览室,一经发现,即以窃书论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交送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者,还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