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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政策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点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6日 

   

    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16〕4号)以及《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望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长沙市望城区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重点支持各类规模以下的符合望城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创新型、服务型、科技型、环保型、带动就业型企业。 

  第四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创业示范项目、载体等由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部署,确定创业项目扶持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创业资金扶持计划及创业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农村贫困对象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三)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及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镇、社区村等进行扶持奖补。 

  (四)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五)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六)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七)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工程。 

  (八)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九)其他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借款人条件,简化反担保手续,超出省、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贴息部分,从区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创业贷款贴息是对发生了贷款行为的项目采取补贴利息方式进行的扶持。创业贷款贴息额度,根据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必须用于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创新创业基地园区等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区级每年扶持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经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扶持(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两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望城区合伙创业,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 

  (二)实施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扶持。每年认定一批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已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经考核评估合格的,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个示范基地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三)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奖代补。经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镇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经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村(社区),给予4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区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费用。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院士、专家、著名企业或专业学会,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分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服务补贴。服务补贴根据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为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服务的工作绩效确定。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面向社会征集,经评选纳入区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十一条 初创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对象为合法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初创企业。 

  (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第一年每月800元、第二年每月600元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初创企业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场租补贴,且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就一处经营场所向工商注册地提出申请。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及自有投入规模等,给予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有关部门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或搭建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取得重大社会影响效果,给予赛事经费支持。对在区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前三等次成绩且落户望城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赛事奖励,赛事奖励每个不超过10万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及社会机构开展区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范围、规模和影响效果等因素,对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按1万元/人标准,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从区、街镇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系列宣传活动,所需资金从区、街镇财政安排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具体包括:①制作创业宣传片、编印创业政策汇编、征集创业精神和创业标识;②开设创业专栏、组织重点宣传报道;③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就业创业政策培训班;④组织创业成果展示会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宣讲;⑤就业创业政策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经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变更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借用他人名义注册的项目、非新办企业下设的生产、经营、办事机构(增设的分厂、项目除外);法人出资或法人合伙的企业;主营业务为资本运营类、桑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茶楼、网吧、氧吧、水吧、酒吧、洗脚、洗浴、娱乐休闲业等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项目,原则上都不纳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 已享受区级扶持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同级财政不再重复扶持。对创业项目的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鼓励初创,择优扶持,同时侧重对特殊群体、特殊行业的创业扶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报和审批。 

  (一)公开申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按属地原则申报,各街镇、园区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政策咨询和项目择优申报工作。 

  (二)资格初审。各街镇、园区负责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部门受理本辖区内所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审核内容包括核验原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并签署明确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三)实地考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所有申报项目的实地考察复审工作,在实地考察复核后,签署明确的复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综合评审。创业项目经初审、实地考察合格,对应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行业专家综合评审确定项目扶持方案。项目扶持方案原则上按照以下几个维度确定:一是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扶持;二是按项目带动就业人数、自有投入与税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等经营状况进行扶持的原则;三是按项目单位性质和产业类型进行扶持的原则;四是按法人类别和产生社会效益情况及所在产业规划区域适当优先扶持的原则。 

  (五)结果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专家综合评审结果,形成创业项目扶持方案经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电视台等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六)资金拨付。根据最终确定的创业项目扶持方案,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行文,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七)绩效考核。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街镇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完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基层街镇、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业情况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街镇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财政所要定期、逐级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当年年初预算未执行完毕、有结余资金的项目,无特殊情况,未使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收回,纳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小组”是指长沙市望城区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初创企业”是指在长沙市望城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望城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